宁夏银川制钠厂处理废物未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案(银环罚字〔2018〕053号)
2018-09-14 10:39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银环罚字〔2018〕053号 |
案件名称 |
宁夏银川制钠厂处理废物未采取环境污染防治措施案 |
处罚类别 |
罚款 |
处罚事由 |
我局于2018年6月17日对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,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:该单位贮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(废耐火砖、生活垃圾)时未采取防扬散、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,擅自将固体废物(5000余吨)倾倒、堆放在厂区北侧无防渗作用的空地(约5000㎡)。执法人员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,采取防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。7月1日,现场核查时,该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,将部分固体废物拉运出厂擅自倾倒、填埋,污染环境。 |
处罚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(七)项 |
行政相对人名称 |
宁夏银川制钠厂 |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
916401052279023245 |
法定代表人姓名 |
聂凡 |
处罚结果 |
罚款陆万元整 |
处罚生效期 |
2017/9/14 |
处罚机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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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前状态 |
正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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